简介:在《类推与"事物本质"》等学术著作中,考夫曼提出了类型学说。这一学说的贡献在于提出了类型思维这一新的法律适用思路。然而,类型学说也存在理论误区,这主要表现在:它忽视了立法过程中规范类型建构的主体性与司法过程中规范类型确认的语言习惯性。这一理论误区导致考夫曼所提出的类型思维由于无视立法意图与语言习惯的约束而无法成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路。类型学说之所以会陷入这一理论误区,根源于对哲学诠释学的误用。考夫曼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谈论法律现实化过程立法与司法在结构上的一致性,而事实上,哲学诠释学并不能为这一观点背书。类型学说的失败给我们的启示是:类型思维如果要成为一种真正有用的法律适用思路,必须做到:(1)摆脱哲学诠释学的泥潭;(2)重视语言惯例与立法意图的约束。
简介:杰里米·边沁是现代英美法理学的先驱,他开创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后来发展成为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人们一谈到边沁的法哲学,马上会想到他的招牌式理论即"功利主义"理论,但除此之外。边沁法哲学还有另一个重要维度即"逻辑"维度,这一维度常常为人们所忽略。为什么边沁如此重视"功利"与"逻辑"呢?这是由边沁法哲学的现代性特点决定的——边沁试图使得法律更具有理性特点。为此,他诉诸了"功利"与"逻辑"这两大工具,他试图通过前者保障法律的内容具有科学性,借助后者保证法律的表现形式具有现代性。最终,边沁部分地实现了自己的目标,但同时,过度形式化的法律也遭到了人们的猛烈批判,边沁法哲学陷入了现代性的"迷思"之中。
简介:诉讼模式的演变,揭示了审判对象只有在趋于理性的诉讼结构之中才可能获得合理而有效的规定。在相对合理的三角结构刑事诉讼中,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对象,审判对象与起诉范围保持同一性。辩护范围与审判对象具有同一性,审判对象集中展现于庭审,却规约着整个诉讼活动过程,审判对象与诉讼构造发生巧妙的相互规定、相互作用。寻求认识一种反思性的刑事诉讼,将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自然纳入审判对象,显示了审判对象范畴在不断走向合理的诉讼构造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张力以及诉讼构造发展的方向。中国的刑事诉讼当务之急是要好好地运用审判对象在诉讼构造中生成与发生作用的原理,合理地改造我们的诉讼构造,有效规范审判对象存在与发生作用的程序问题。
简介:通过深入华东两省若干法院的田野调查,本文初步勾勒了当下刑事法官角色与脚本的错位逻辑。司法场域中,刑事法官缺乏足够的资本和勇气将自主性加以呈现,以至于在法律权威的分配结构中境遇尴尬;社会场域中,符号权力的移转造就社会惯习对法律惯习的反向支配,面对结构性敌对,刑事法官尚未承担起理性商谈纽带的角色;权力场域中,国家(宏观)权力的支配转化为规训(微观)权力的渗透,并不单纯的角色扮演让原本超验的职业尊荣黯然失色。刑事法官受到以上三重场域之影响,形塑成一种兼备权力、社会、法律多元化知识的一元化惯习,而其中的特殊惯习与一般惯习彼此竞争却又相互糅杂,而惯习之于实践操持的意义决定了实践乱象的生成。当下司法改革需要正确理解并充分利用场域与惯习的相互勾连,从宏观和微观出发,赋予刑事法官双重认同感,使其不再困惑,借此获取司法改革的内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