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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不作犯□刘勉不作犯是犯罪形态中的基本形式之一,其核心内容是不作。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罗马法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不作犯的规定。19世纪初,德国法学受自然科学分析方法中“无不能产生有”观点的影响,开始了对不作犯的理论研究,并对构成不作成立要...

  • 标签: 不纯正不作为犯 犯罪构成要件 罪刑法定原则 先行行为 法定义务 行为人
  • 简介:行政不作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性、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标签: 中国 行政法 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件 理论价值
  • 简介:通过对古代法典和现代各国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不作侵权行为规制模式从传统的一般条款模式、注意义务模式向行为模式发展。不作侵权责任从混合责任向独立责任发展、关于责任构成的规定从粗疏到精确、责任范围呈不断扩展的趋势,不作侵权行为立法趋同化的特点愈加明显。此外,确认旁观者容易救助义务为制定法上的义务的国家不断增加,立法和实践中,民法法系国家关于旁观者不作侵权行为不断扩展,而普通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旁观者不作侵权行为也予以认同。为此,我国立法应顺应发展趋势,采纳行为模式,扩展不作侵权行为范围,加强旁观者不作侵权行为研究,在法律确认这一新的不作侵权行为类型。

  • 标签: 不作为侵权行为 发展趋势 旁观者不作为侵权行为
  • 简介:等价性的判断在不真正不作犯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中居于独立的重要地位,对于防止过于扩大不真正不作犯的成立范围及限制刑罚权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一问题在我国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混乱状况。对于等价性的判断应从作为义务以外具体地考察不作对法益侵害的现实支配关系,即不作者对于原有危险的因果利用是决定性的和独断性的;不作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结果进行了排他性的支配,使得他人的支配不可能。

  • 标签: 不真正不作为犯 等价性 法益侵害
  • 简介:行为人以不作参与他人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若能成立共同犯罪,是成立不作的共同正犯还是不作的帮助犯,均存在争议。相对而言,重要作用理论和因果过程支配理论具有妥当性。关于行为人以不作参与他人的作为犯的性质,主要涉及在什么范围内承认犯罪阻止义务,以及在负有犯罪阻止义务者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是成立共同正犯、同时正犯还是帮助犯。应当认为,在不作者与作为者存在共谋的场合,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不存在共谋的,如果否认义务犯理论,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事实支配关系或者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结果的发生的作用力的大小,分别成立不作的共同正犯和帮助犯。在行为人以不作参与他人的不作犯的场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成立不作的共同正犯或者同时正犯。

  • 标签: 不作为 参与 法益侵害 不作为的共同正犯 不作为的帮助犯
  • 简介: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 标签: 过失犯 实行行为 不作为犯 行为无价值
  • 简介:一、"不作"概念的把握我国刑法对不作的概念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导致了理论界对该概念存有很大的争议。就目前的观点主要有以下的几种定义方式:(一)不作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 标签: 不作为 先行行为 帮助犯
  • 简介:不作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犯的实行行为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作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 标签: 不作为犯 实行行为 着手
  • 简介:行政不作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种抽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这项赔偿责任,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行政行为违法 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法
  • 简介:在今天行政理念不断变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最具有权威性、实力最强大并担负着供给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义务的组织,在践行服务型、人本型、法治型、绩效型、有限型、透明型等行政理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不作现象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行政相对人诉行政主体不作的案件与日俱增。但是,由于行政不作本身具有违法性、隐蔽性、危害性等特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行政不作现象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 标签: 行政不作为 法治 不作为现象 维度 行政理念 行政相对人
  • 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 标签: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风险行政 作为义务 构成要件
  • 简介:"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关系,涉及法律与文学的核心逻辑,对之深入辨析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战场"这一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路径,而文学叙事的概念是理解两者关系的重要桥梁。无论是诉讼战场还是文学叙事,其关键在于对"社会细节因素"的调动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修辞策略,由其获得动能,由其获得存在的必然性,亦由其清晰地展现"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互动机制。看到"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必然联系,有利于理解法律与文学跨学科研究的学术实践,对法律法学本身同样大有裨益。

  • 标签: 文学中的法律 作为文学的法律 诉讼战场 文学叙事 社会细节因素 修辞
  • 简介:格雷区分法律法律渊源,这种区分本身代表他的法概念:法律是法院创造的一般规则。相较于奥斯丁法律命令论,格雷认为不是主权者,而是法官创造了法律。然而,在讨论法律渊源的法律约束力,格雷的立场徘徊于强弱两种不同的法律渊源理论,造成了其理论的不自洽。借助凯尔森和哈特对此的相关批评可以看出,如果扩大格雷法概念的外延,上述冲突将得到化解。因此,格雷所谓的法律渊源其实是法律的一部分。

  • 标签: 法律 法律渊源 格雷
  • 简介:在以社交宴饮为代表的诸多现实场景中,人们的行为有时会受到无效率社会规范的约束。在此类场景中,法律实现行为干预的机制可能是间接的,即通过干扰相关行为的社会涵义,使人们能够以"守法"为"借口",摆脱无效率社会规范的束缚,并由此改变其行为选择。这种通过社会规范的法律干预机制可以被称为"守法作为借口"。"守法作为借口"以法律所具有的表达功能为基础,其与在传统理论中受到更多关注的直接威慑机制既存在区别又存在互补。借助交叉学科的研究视角来理解"守法作为借口"这一微妙机制,有助于揭示法律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真实作用,推进有关"法与社会规范"的理论思考,并扩展在实践中进行制度设计与成效检讨的思路。

  • 标签: 无效率规范 守法作为借口 社会涵义 法律的表达功能
  • 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变迁为法理学提供了新的课题。豪埃克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为指导,提出一种沟通视角的法理学。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国民间的沟通,法庭与诉讼当事人间的沟通,立法者与法官间的沟通等。这种沟通现在被认为是法律合法化的来源:法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

  • 标签: 法律 沟通行为 合法化
  • 简介:为了促进法律语言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将法律、语言、法律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与相互关系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经验的总结,2013年10月19和2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主办,以“法律·语言·法律人”为议题的法律语言高端论坛于中国政法大学隆重举行。

  • 标签: 法律语言研究 法律人 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 综述 人民检察院
  • 简介:富勒在批评哈特的承认规则不足以作为法律权威基础时提出了“法律道德性”这一概念。法律道德性内含于法律的内在目的。法律的内在目的决定了一个法律制度存续的基本条件,因而这八方面要求实际上构成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道德性在实践运用中有“义务德”和“愿望德”两种形式,前者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法律的创造和管理过程,后者则作为法律创制者和管理者的角色道德发挥作用。法律道德性在性质上既是法律,又是道德,在法律实践中它同样既以法律又以道德的形式规范着法律的创造和管理过程。

  • 标签: 法律道德性 承认规则 法律的内在道德 合法性原则
  • 简介:<正>伍柳村、左振声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其主要理由有:1.“民愤论”没有理论上的依据。首先,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犯罪者只应就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严厉程度的差别,也只能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依据。犯罪者不应对自己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加重犯罪者的刑罚的重要依据,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因此,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根本上讲,应该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作为刑罚权主体的国家,对犯罪者是否适用刑罚,以及

  • 标签: 犯罪者 犯罪行为 社会主义社会 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权 依据
  • 简介:作为义务来源作为认定不作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依据,在整个不作犯罪中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其范围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不作犯罪的成立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作为义务来源问题常常引发争议。深入研究作为义务来源,对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 标签: 作为义务来源 形式化 实质化 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