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职业风险管理师国际协会(theProfessionalRiskManagersInternationalAssociation,PRMIA)是全球最大的、国际性、会员制、非营利性职业风险管理组织,其宗旨是推动全球风险管理的发展,建立起风险管理的标准体系。该协会颁发的专业风险管理师(PRM)资格证书是全球财务风险管理经理们遵循的标准,该协会已经为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业人员颁发了此证书。目前,中国保险学会正在与该组织协商引进职业风险管理师资格考试与培训体系的相关事宜。对我国来说,引入或借鉴该体系,能够促进我国企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和职业风险管理师队伍的培养,有利于建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和风险控制的制衡机制,增强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