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首先应该认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我国物权体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划拨作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合法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用益物权.我们知道,物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除一些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的财产权利外,财产权依法可以继承.实际工作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房产大多数属于"土改"时分配的房地产、城镇居民自建住宅以及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房产所有人取得房产所处土地的划拨使用权基本上是出于为房产所有人提供的某些优惠福利或其他政策而取得的,与那些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或依附性的财产权利有着严格的区别.因此,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理应能够继承.
简介:集体成员权是农民获得耕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前提,界定集体成员权具有现实紧迫性。根据事实、规范和目标的三维分析框架研究集体成员权界定标准问题。目前国家缺乏专门界定集体成员权的法律法规,村集体界定集体成员权的标准详细具体但较庞杂,部分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悖。集体成员权界定不仅是效率问题,更是公平问题。但不同公平正义观界定集体成员权标准存在差异甚至矛盾。国家界定集体成员权主要目标为解决纷争、规范管理、保护权益和促进发展。因此,国家应制定集体成员权界定的基本标准,村集体依据国家基本标准制定具体标准。国家界定集体成员权的基本标准,一是户籍,二是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村庄具有固定的生产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