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
简介:<正>一、民事诉讼的统一性与多样性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在适正公平与迅速救济之间协调地达成制度理想,并基于立法者的努力确立的最好(最理想)的程序。当如此来把握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化程序时,强烈意识到的是其统一性格或宪法基础(正当程序),而对多样化则抱以强烈的抵触。对于小额裁判,是上述这种抵触民事诉讼程序多样化极为鲜明的一例。一直以来,小额裁判中展现的程序简易化与灵活化,往往被指责为粗糙的裁判或者二流的裁判。这种批判究竟是一种基于小额裁判现状做出的客观认识,还是因民事诉讼程序统一性格被破坏而产生的抽象的反对情绪?对此有必要冷静地展开思考。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不在于程序自我满足,而应当是一种旨在实现国民所期待正义的程序。程序的公平性不应抽象、划一地予以决定,而应当对应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特性以及案件的特性发生变化。
简介: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地讲,当发生一般纠纷时,只要消费者、经营者自愿,他们相互之间可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和解;如果不愿协商和解,消费者也可依靠消费者协会,由消费者协会出面,主持调解,解决纠纷;在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协会可支持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在权益发生争议的前或后,订有或达成仲裁协议,消费者可依《仲裁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消费者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经营者,要求其承担损害责任。上述途径,并非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消费者可以根据各自具体情况,任选一种途径解决问题。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段青方$甘肃民勤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