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敌人刑法”学说论证剥夺重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不具有正当性,因为相当多重罪嫌疑人并非“敌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迎合了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对涉嫌重罪的刑事被告人剥夺、限制其诉讼权利,“敌人刑法”的思潮已经影响到我国现实中的《刑事诉讼法》修法。对重罪刑事被告人程序权利的剥夺或限制虽然符合侦查机关的短期利益,不过却可能与宪法相冲突,对于刑事程序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也可能造成冲击。保障重罪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纵深问题之一,通过构建“修复性司法”、“赋予救济权利”,通过各项措施提升侦查效能,方能有效地平衡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简介:【摘要】认定恶意欠薪罪必须符合主客观方面的恶意、欠薪的数额、前置行政行为这三个构成要件,缺一个要件则欠薪行为均不能被认定为恶意欠薪罪。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立法或者司法有待进一步作出相关法律解释,明确恶意欠薪罪中的入刑犯罪数额、责令行为主体等问题,以便正确理解、运用和把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之规定,依法准确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关键词】恶意欠薪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规定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打击恶意欠薪行为,震慑不良用人单位,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恶意欠薪行为在社会上并不鲜见,社会上经常出现劳动者跳楼、爬塔吊、攀高架桥等极端方式讨薪,然而,如何正确认定恶意欠薪罪,准确把握刑法打击的尺度,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考量,笔者结合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就恶意欠薪罪认定问题做以下分析。
简介:广西山口红树林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融合本土化特色,不断开拓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途径、方式,积累多方参与的经验,逐渐形成红树林保护区"山口模式"。以"社区共管,多方参与"为特征的红树林保护区管理模式加强了政府部门、保护区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有利于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形成融洽的关系,互利互惠、共赢发展。但是,仅靠保护区的经验性做法和乡规民约,难以保障"山口模式"可持续发展。有鉴于此,应深入认识红树林自然生态系统的性质、特点和规律,将基于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原则、方针和政策制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