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哪些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成为学界共识少、司法实践矛盾丛生的难题。宏观层面上有罪名论和罪行论的争议,微观层面上有具体罪名入罪和出罪的分歧。为求得共识按照立法根据分析、立法模式分析、共识与结论的递进提出新的解答思路。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范围的立法根据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属于这一年龄段的常见犯罪、能为这一年龄段的人认知。现行立法的模式是在综合各种因素后舍司法主导模式而取立法主导模式。由此得出的结论是:1997年《刑法》第17条第2款列举出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内涵,对应的既非是罪名,也不是泛泛的犯罪行为,它对应得是刑法分则具体条文所限定的犯罪行为。
简介:本文延续《绘画与沈周的社会世界(一)》的讨论,继续针对沈周进行绘画互动的特定生活情境,探讨绘画实践的具体运作方式;并尝试分析相关图式的表意结构,以理解其沟通功能。本文分列"五、文人求画的文化向度"、"六、会晤与雅集"、"七、旅游与沈周的社会交往"等节,申论绘画实践如何关涉沈周的社会世界。首先指出的是,文友之间的求画行为,实系基于社会资本、为求累积文化资本与象征资本所进行的文化游戏,呈现出特定的仪式意义。再者,沈周与友人会晤雅集时,乐于透过绘画创作与书画赏鉴的形式,以经营其社会生活的文化内涵。最后,沈周于偕友出游之行,除了透过纪游图以记录其文化记忆外;也倾向于将旅游活动经营成融合交友、赏景、论艺等诸活动于一体的生活方式,使旅游历程如同流动的雅集,进而成就其社会世界的文化向度。因此,绘画之于沈周社会世界的建构功能,实功不可没;而理解绘画实践所赋予其社会世界之文化结构,则能使吾人一窥沈周生活方式所追求的生命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