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也使具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交易的客体。与之相适应,债权让与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债权让与作出了较为合理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多疏漏,其中之一,即未对债权被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以下简称为双重让与)的情形下,哪一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是一亟待填补的法律漏洞。理论界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学者间存在争议,多数学者引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3条,作为确定由何人优先取得债权依据,另有学者则主张应依优先次序原则解决(或称为依让与时间顺序标准)。关于适用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83条在规范体系上所产生的问题,已有学者作了极为精辟的分析,
简介:当今我国社会频频发生亲生父母虐待子女的事件,关于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意见》因此应运而生。该《意见》从多个角度完善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首先,确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从正面规定儿童权利的优先保护。其次,明确了监督和干预主体,规定了四部门职责以及民政部的兜底责任;但因此国家也赋予了其干预家庭内部事务的权利,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冲破“家族法”的禁锢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一大进步。同时细化了虐待标准,是介入家庭后的公权力向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家长权发起的挑战。最后,《意见》也完善了司法程序并增设儿童保障体系,进一步使撤销监护权成为可能,帮助儿童从虐待他们的父母手里挣脱出来。
简介:<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过程中,优胜劣汰的法则使一些企业兴旺发达,一些企业濒临破产。濒临“死亡”的企业其承载的土地仍然具有它特有的价值,尤其是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已成为企业的物质财富和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因此,正确认识和依法处理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有利于保护破产企业财产权,而且对人民法院审理好破产案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破产企业依据法律规定业已取得并仍可以有偿或无偿地利用土地产生效益的权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在清算组处分破产财产之前土地使用权只属于破产企业。二是来源的合法性破产企业原来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