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形式和构成要素方面,罗尔斯的新契约论与传统的契约论很相似;但是在内容和论证方法方面二者却大相径庭。在资本主义发展黄金时期,罗尔斯的契约论同样没有摆脱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社会契约论在历史上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理论,它可追溯到斯多亚学派时期,但充分发展在16-17世纪以后,它的本质是近代思想家对国家起源的合法性的证明。契约论一般以自然法为基础,自然法即实际是一种运用理性去发现的、有关人类权利和社会正义的一套价值体系。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的理性主义和对正义、道德的强调。罗尔斯通过“原始状态”和“无知之幕”的精巧设计,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近代契约论,更抽象地形成自己的“新契约论”。
出版日期
201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