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上的相对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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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因素之一.任何一个部门法学都将法律行为作为重要的研究范畴,行政法也不例外.其原因是:“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尽管有学者在五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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