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标注公文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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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文字号标注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三者不可或缺。如“×字[1998]18号”就不能写成“[1998]18号”或“×字18号”、“第18号”等。二、组成发文字号的三个部分,依次按“机关代字”、“发上年度”及“发文顺序号”的顺序排列,不可颠倒。如“×字[1998]18号”不能写成“[1998]×字18号”等。三、选用机关代字应规范、简明、固定。如,×发、×字、×办发、×办字四种代字为各级党委和其办公厅(宣)专用机关代字,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可滥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秘书之友》 1998年8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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