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实施《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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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工作的严肃性,根据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监察厅豫统政法[1996]194号文件精神,从1997年元月一日起,焦作市实施《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将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者,除按《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实施罚款外,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市场研究》 1997年4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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