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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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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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征纳》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