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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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其权利实现的重要因素。对民事主体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依照法律规定可由有关人员代为行使。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于婚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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