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5月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贵阳公司(以下简称深房公司)在开发修建商品房中因拆除一祖遗房屋涉讼。该案经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后,深房公司不服,以原审原告被告之间不属损害与被损害问题,应属拆迁安置问题为由,提出上诉。省院二审此案,查明:1993年8月,深房公司经贵阳市政府批准,并办理了规划、土地手续,在贵阳市嘉禾路地段修建商品房。在该地段,有一座落于嘉禾路35号、面积为109平方米的李姓祖遗房屋。1992年6月,李姓房主将该房租赁给贵阳市云延消毒服分公司,当时双方签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