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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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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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