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工作联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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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计局,军事检察院,审计署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对认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案件连同《移送处理意见书》、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送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二、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清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决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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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