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审计局,军事检察院,审计署各派出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工作联系,互相协调,密切配合,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和违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对认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将案件连同《移送处理意见书》、涉及该事项的有关证据材料,送交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处理。二、检察机关对审计机关提清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决定立案侦查
出版日期
199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