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载有一则唐代姚文秀杀妻案的断例。研究这则断例,有助于对我国古代刑法中故杀人罪罪名定义的了解。唐穆宗长庆二年(公元822年),京师地方有个名叫姚文秀的人,毒打其妻致死。事发到官,按照当时的司法管辖制度规定,由大理寺审理此案。姚文秀自供是由于夫妻相争,斗殴致死。但检验姚文秀身上,毫无伤损。大理寺长官断此案时,根据《律疏》(即《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斗殴杀人”条中对故杀人罪所下的定义:“非因斗争,无事而杀,是名故
出版日期
198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