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商住混用场所实施盗窃行为能否认定为“入户盗窃”——冯某某盗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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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商住混用场所有无被认定为“户”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给出了肯定性意见。然而,商住混用场所不仅形式上多种多样.规模大小与内部格局亦各有不同.加之个案特征存在差异.都决定了对这类场所能否认定为“户”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案情加以正确把握。只有在同时具备以生活为主的功能性特征与封闭的场所性特征的地点实施盗窃的行为.才能够认定为“入户盗窃”。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企业与法》 2012年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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