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调解与我国基层法院的功能——以湖南两个县的土地纠纷调查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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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向以提倡基层调解为主,诉之法院,又以另一种形式的调解替代,因此,我国当下“大调解”的核心其实在于法院调解。但是,我国基层法院在现有的国家权力架构中,在无法保持独立性的实际压力下,面对正式法律与民间习惯的矛盾,无法完成他们被期待的功能。多重角色的压力使他们不得不强调调解,以调解的方式来回避刚性矛盾,以保持合法性。实际上,法院如果无法解决规则之治的问题,它就无法真正实现纠纷解决,而仅仅是纠纷解决道路上的一个驿站。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丛》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