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身份不明死者的赔偿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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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身份不明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由检察院作为其近亲属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医疗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原告。为了防止检察院滥用权力,还应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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