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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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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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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取消
论地方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应当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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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DOI
rdxxq865dl/1174949
作者
魏胜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
地方国家机关
法律解释体制
法律解释权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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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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