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审理:从“纳什均衡”走向“利益最大”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2012年7月1日即将施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一)因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二)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三)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四)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2012年11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