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模式的缺陷并非在于以不停止作为原则,而是相关的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将停止执行原则奉为圭臬的观点值得商榷,调整系统涉及的范围有多大以及可扩张性程度才是影响(不)停止执行原则适用范围的关键。我国立法存在过于简单和粗糙的缺陷,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特殊情形的考量以及上诉等方面都未加以明确规定。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细化对执行裁定的审查标准,明确规定审查方式,增加情事变更时的撤销程序,赋予当事人对裁定的上诉权。
出版日期
201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