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应是“规范优于价值”,而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规范优于价值”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应坚持从法律条文本身来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刑罚,而不能够从价值角度出发,仅以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舆论、民意等主观因素为标准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当前刑法价值取向存在不足,功利主义思维左右立法,社会舆论和民意决定判决。为此,立法机关需改变重刑主义的立法理念,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应切实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刑事审判不应被社会舆论和民意左右。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