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理论与实务界一直主张,制定裁量基准需要履行公众参与程序,这在一些地方性立法中也已获得成文。但是,阅读国外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定不难发现,法治发达国家对此并不热衷,大部分国家都在公众参与程序上为裁量基准设置了豁免条款。从现有研究来看,支撑此种排斥立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公众参与所蕴含的控权原理与裁量基准并不切合,而且公众参与将会带来的制度成本,也不是裁量基准工程所能担当。因此,我国现有学术立场和立法规定可能并不合理,其过于理想,我们需要以专家技术模式予以补充,确立一种多元开放的程序观。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