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学校中,学生的活动和对学生的控制构成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意味着只要开门办学,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就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因此,学校理应给学生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附加于学校之上令其承担的在办学活动过程中保障受教育者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同学校因其法律地位以及管理方式不同而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之处都会决定不同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内容上的差异。但是,由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以教育、管理、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义务,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又有着共同的、确定的内容。
出版日期
2013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