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瑕疵登记的形成及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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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瑕疵登记救济的原则,但在适用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应借鉴国外制度,允许登记机关收取一定比例的赔偿基金,并从基金的筹集、管理、营运及监管等方面予以设计,从而对侵权损害进行有效救济。
作者 席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