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案管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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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实施本罪行为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罪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果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都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4年3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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