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刑种条件的适用与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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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累犯刑种条件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前判刑罚与再犯罪刑罚的种类要求,刑法规范均要求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能成立一般累犯。将待决定的对象作为成立条件来予以运用本身就会导致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要对符合一般累犯条件的再犯罪刑罚从重处理,又形成了逻辑上的悖论。用刑种条件作为标准也与现行的刑法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
作者 张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河北法学》 2014年7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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