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旗丁对漕粮的盗卖与掺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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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代,因多方克扣,官府给与漕运旗丁的费用不敷使用,因而漕运旗丁往往在运送漕粮的途中盗卖漕粮。对此,清政府制定了众多相关处罚规定和预防措施,但盗卖事件仍旧发生。旗丁盗卖漕粮的地点主要是在山东地区和北直隶地区的通州与天津。在这些地区,旗丁往往借出售余米、剥运漕粮、变卖土宜的机会将漕粮盗卖。漕粮被盗卖后,为了足额缴纳,漕运旗丁在漕船抵达目的地前,往往将沙土、糠皮、水、白土、药物、石灰等物掺杂到漕粮中以充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古代文明》 2014年3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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