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中国的金融环境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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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承诺:遵循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表现在金融部门:一是缔约方确保在其境内建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购买或获取本国公共机构的金融服务方面受最惠国待遇;二是缔约方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跨境提供货物保险,风险评估,数据统计,索赔咨询等生金融服务,三是允许外国金融提供服务者扩展商业性介入开业权,包括购买现有的企业,四是确保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
作者 杨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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