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我国伦理道德史中谈论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在我国,传统道德精神是一种绝对的群体主义(指作为传统道德主体的儒家而言),作为个体的人在"三纲五常"面前消失得无影无踪,这显然与我们的现代道德格格不入.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包含着三个相互联系又层次递进的方面:一是集体利益的权威性或首要性;二是个人利益的正当性或合理性;三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性或协调性.由此,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在历史上第一次辩证地、正确地解决了个体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它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应当坚持并应大力弘扬的思想.在集体主义落实到我国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我们需思考并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出版日期
2001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