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形式完善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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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修订继承法时应当将录音遗嘱改为音像遗嘱,承认打印遗嘱但不应作为独立的遗嘱形式,电子遗嘱和密封遗嘱不必规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音像遗嘱、口头遗嘱的订立程序应当加以完善,增加其可操作性;遗嘱见证人应当由立遗嘱人指定,具有遗嘱见证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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