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百余年来德国刑法学在故意概念问题上发展出意志要素无用论、意志要素必要论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合一论三种基本主张的对立,以及十余种标记鲜明的理论学说。学说争议的出发点是为存在构造上具有区别的不同心理现象配置不同的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意志要素无用和有用、行为意志和结果意志、客观危险和主观危险的对立。各种学说部分成功又部分失败的努力,以及彼此之间描述性而非实质性的区别都表明,故意界定的理论发展方向应由实体法视角转向程序法视角,由概念思维转向类型思维。在观念分界的意义上,故意是做成可能侵害法益的意志决定;在事实认定的意义上,提倡建构类型学的故意概念,通过对能够反映认识和意志强度的待证事实的解释性推论,来推断案件事实是否在整体上"充足"故意的类型。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