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符合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处罚性三个特征,就说明犯罪成立,应当受到刑事制裁。但是,在理论中却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犯罪已经成立,但是却因为某种刑罚阻却事由,而不予处罚。这种所谓的阻却事由就是德日刑法中所说的客观处罚条件。那么,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究竞是否有存在的余地呢,如果有,又是以怎样的形式存在的呢、本文想通过对客观处罚条件概念与性质的分析,试论客观处罚条件在我国究竟有没有存在的余地。
出版日期
2015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