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重组相关所得税政策的部分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引起较多混乱.建议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投资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配比逐年递增,而非-次性调整到公允价值;资产重组股权收购中的年限界定应该为当年加上后续年数,当年按照实际月数计算,最后1年按照剩余月数计算;资产重组中资产实际交割的界定以实际移交占有、使用(交割)之日更具有操作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税基础可以把收购公司的控股母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权益连续,也更易于明确计税基础.
出版日期
201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