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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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207号1999年4月26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境外展商在展销会期间销售进口展品的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沪税外[1999]14号)收悉。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加举办商品展览会、展示会(以下统称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将其展品在补报海关手续后直接在我国境内进行销售,或者举办展销会,展览并同时销售商品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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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税务》 1999年7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