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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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都是以主体为基点来构筑其体系的,所以加强民事主体有关问题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众所周知,我国(民法通则)是比较粗疏的,关于公民的行为能力仅规定了极为有限的内容。这在1986年立法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还可以勉为敷用,但参照他国民法相应规定,考察其社会环境及司法实践,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规定的单薄和疏漏必然要在实践中暴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加强研究,以期予以完善。本文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7年4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