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预约进行实证考察,发现实务不适当地扩大预约的适用领域,对预约法律效果裁判多有分歧。以预约的制度价值为起点,以"类型系列"为视角,比较预约与缔约阶段的区别,分析预约与本约的界限,在缔约阶段和本约的夹缝之间,开拓属于预约的"一片纯净天空"。基于预约产生的权利不具有对抗力,但可通过预告登记获得。预约权利人原则上仅能诉请订立本约,不能直接诉请本约上的义务履行,但基于诉讼经济原则,可合并诉讼。预约权利人可请求替代给付的履行利益,且预约的履行利益与本约的履行利益应属一致。
出版日期
2015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