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伪路径下无罪化思维的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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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危害性与形式违法性何者为第一的问题将刑法观划分为形式与实质两大阵营,从而影响着定罪的思维。然司法过程是一个证成接着不断试伪的过程而绝不是在有罪化大前提下的大胆求证,当穷尽一切有罪化可能性后仍不能成立,此时便要以无罪视之。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三性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不得超越犯罪构成的优先地位,而犯罪构成应当成为认定犯罪的唯一切入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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