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其初始目标是给予非营利组织一定的自主空间并与之达成契约化合作模式.然而,惯于对社会实行控制的政府并不愿放弃对社会服务事务的实际领导,因此.政府开展各种策略化的行动。将生长中的社会力量——非营利组织吸纳进入可控的行政轨道之中,在此基础上,政府实现了“控制”手段的柔性化和隐性化。在吸纳和控制双重逻辑的影响下.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具备了契约化合作的形式,实质上却被赋予了行政化供给的本质。可以说,契约化合作在一定程度上沦为形式化的口号,与其平等协作的内在意涵相去甚远。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