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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北京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印告,应持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关于更换防伪合同专用章的的(医疗广告证明》到市工商行政通知)(京公治字(1996)531号)管理局备案后,方可发布。决定:从1996年6月1日至12月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查31日,在本市的各类企业中更换验后,对符合(医疗广告证明)备防伪合同专用章。具体要求如下:案要求的单位,应在受理备案之1.更换印章的企业,播持上日起五日内给予办理备案手续。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和工商营业医疗广告备案文号的统一格式执照副本(无上级主管的企业需为:京工商医广备字()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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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工商》 1996年7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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