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对父母监护人资格的干预-以剥夺监护权第一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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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监护的背景下,监护既是父母的权利,更是父母应承担的义务.对“不配”履行监护义务的父母撤销相应资格,是立法改革的必然结果.在家庭自治领域不断缩小的社会背景下,结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加强国家干预,对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应遵循相应“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而建立于社会分工基础上专业机构的履职则是实现有效干预的保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海峡法学》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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