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责任保险以化解矛盾纠纷之功效,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遗憾的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制因受制于“分离原则”的缘故,实务运作中问题迭出,导致责任保险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功效受到严重阻滞。为此,近代各国立法例莫不在兼顾“分离原则”基础上,设想出诸多制度来避免“分离原则”之弊病。然而,这些制度安排“为德不卒”,迫使现代立法例在突破“分离原则”基础上制定出三种模式:直接请求权模式、参与权模式和防御义务模式。从责任保险缔结目的、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效率考量,我国责任保险法制进行未来改革时,应该选择“防御义务模式”,方能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需求。
出版日期
2015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