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变迁——宜昌县土地改革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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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49年7月,宜昌县解放后,中共宜昌县委、宜昌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省委的指示,领导全县人民进行清匪反霸和减租减息,并建立了农村基层政权,培养了一批农民积极分子,为顺利进行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成为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同年8月,中共湖北省委提出“凡是条件具备的地区,秋后即应实行土地改革,并争取在两年内完成”的要求。10月,宜昌县委从本县实际出发,作出了分两批进行土地改革的实施方案,即第一批为分乡、小溪塔、龙泉、鸦鹊岭、土门垭五个区,从10月开始,1951年6月结束;第二批为雾渡河、太平溪、莲沱、桥边、三斗坪五个区,从1951年6月开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党史天地》 1996年1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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