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在赊销中的弊端及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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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赊销货物是一种正常经营行为,货物发出后在未收到货款之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便确认销售收人的实现。但取得收款凭据往往并不意味着可以收到货款,帐面的销售收人实际上长期挂在应收帐款帐户上,有些甚至成为呆帐、坏帐,因此,以此环节确认收入实现,其弊端在所难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大量赊销收人的企业,在尚未收到货款时,就必须垫支税款。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税款数量过大时,企业就可能出现人不敷出的现象,本是盈利企业却无钱支付税款,只有向银行贷款或者拖欠税款,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其次,在收人确认以后,国家就以税收方式或以投资者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1997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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