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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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栩为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措你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主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队涌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拖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手(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在上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要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还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纣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力干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兄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枚所在地缴纳税款。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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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1998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8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