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收入要素,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实现原则指导下,给予了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规定中的某些缺陷,造成在实务工作中对一些特殊收入的确认、计量难以掌握。本文就此做些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收入定义的不同基本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种以营业收入定义收入,显然解释不清收入的内涵和外延。相对而言,具体会计准则的定义确定了收入的内涵,即本质是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外延是三类活动在日常经营中形成的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及其他企业使用本企业资产的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或股利收入等。显而易见,实务中只有依据具
出版日期
1999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