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全球贸易的进行,将生态环境问题从局部扩散到其他区域。“一带一路”沿线的多数国家既是发展中国家,又是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在“一带一路”战略合作的框架下,需要贸易商承担更多的生态责任,同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约束贸易商的行为,实现生态环境的优化和保护。除了在国际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去政治化原则,还应当在国内对污染者负担原则进行补充,采取从“末端治理污染”责任走向全方位责任的方法规制贸易商生态责任。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